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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专利服务平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9-03-3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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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中小企科[2009]13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专利
服务平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中小企业局,庆阳市工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与专利服务机构,促进社会科技成果推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推介、交易洽谈、科技成果和新产品展示等专业技术服务,省局制定了《甘肃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专利服务平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甘肃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专利
服务平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7]98号)文件,为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与专利服务平台的建设,使平台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特制定《甘肃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与专利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与专利服务平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将科研与专利部门批准认定的科技成果与专利技术进行搜集、分类、展演示、推广、应用推介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科技成果推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依据本办法负责省级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与专利服务平台的认定、服务和监管。
第四条 申请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与专利服务平台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企、事业法人或团体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从事为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与专利技术推介服务2年以上且从业以来无违规非诚信记录;
(三)自觉接受省中小企业局对服务的监管和登记备案,能及时报送业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四)积极从事科技成果与专利技术的推介转化工作,每年为中小企业推介科技成果与专利技术不低于10项,组织科研人员主动赴企业征询技术需求、技术难题并组织产学研对接不少于2次;
(五)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与专利技术资料(册、图)库,为中小企业提供中介服务收费合理。
第五条 申请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与专利服务平台应提交的材料:
(一)上年度业务总结(基本情况、服务中小企业情况、业务范围、运营和财务现状等);
(二)《甘肃省科技成果与专利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附后);
(三)企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鉴);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状况和利润状况审计报告;
(五)提供3年内国家、省市、行业组织授予或认证的荣誉称号、证明文件(证书复印件);
(六)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甘肃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与专利服务平台每年认定一次。申请单位向所在市(州)中小企业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各市(州)中小企业局初审合格后,报省中小企业局,由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人员赴申请单位,依据本办法审查验收。
(二)省中小企业局依据本办法对市(州)中小企业初审合格并经省局审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省科技成果与专利服务平台名单,通过中国中小企业甘肃网及其它媒体进行社会公示。
(三)在公示期(7日)内,若无社会异议的,由省中小企业局正式发文确认,并颁发“甘肃省科技成果与专利服务平台”证书及牌匾。
第七条 被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甘肃省科技成果与专利服务平台,省局将视其服务规模和服务质量,优先向国家推荐争取相关项目扶持资金;优先享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同时将享受省中小企业局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八条 被认定的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与专利服务平台应在行业内发挥规范引导作用,做到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省、市(州)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管。被认定的服务平台要定期报送各类报表,每季度10日前向省中小企业局报送平台运营情况报告。
第九条 被认定的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与专利服务平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取消“平台”资格,并在中国中小企业甘肃网和其它媒体公布:
(一)受到有关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或其法人违法违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为中小企业服务时弄虚作假,变相加价,违反《技术交易法》等技术、价格法规,在价格、服务承诺、服务质量、服务诚信方面被企业投诉3次以上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报送业务报表或进行年检、服务质量不高缺乏诚信而又拒绝监管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甘肃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专利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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