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及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的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鼓励扶持、培育成长、强化服务”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投放,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投入形式及额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工业 (含农副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以贷款贴息形式投入的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均可申请使用以补助形式资助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在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中取得显著成果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以以奖代补形式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贷款贴息项目 1、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投向自主研发或联合引进的项目及省内外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与全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联合开发的攻关技术项目; 2、发展产业集群项目。围绕产业集群发展的延伸产业链项目、国有大型企业配套产品项目; 3、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4、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和新建项目; 5、出口创汇项目。 (二)服务体系项目 重点支持为企业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担保、信用、技术、信息、培训、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的项目。 (三)以奖代补项目 重点支持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标准认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投入形式及额度 1、工业企业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2、服务体系项目采取无偿补助方式,单个项目一次补助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 3、以奖代补项目采取无偿补助方式。对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新产品、新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获得专利证书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奖励补助;对上年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3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七条 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两年以上,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不低于20万元且固定资产贷款不低于2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服务体系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1年以上,拥有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 2、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和税务等登记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 3、具有从事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7、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以奖代补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企业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在奖励年度实缴税金不低于30万元,同时必须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新产品、新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上年度获得专利证书; 3、上年度获得相关认证证书。 第十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文本(附件2); 2、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审计报告 4、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5、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实缴税证明; 6、上年度企业新发生的固定资金贷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要求清晰并加盖贷款银行印鉴)。 第十一条 申请服务体系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3); 2、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4、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5、与被服务的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以奖代补项目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实缴税证明; 4、有关证书认定文件及证书复印件;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甘肃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政务网(www.sme-gs.gov.cn)发布的当年申报指南,填写有关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公共服务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2、市(州)、县(市、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本市(州)、县(市、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对提出申请的企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对申报条件进行认真审查。筛选后于每年2月底之前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3、根据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精神,省直管试点县直接向省上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1、市(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文件; 2、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 3、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要求 1、各级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项目,申报项目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并对申报项目提供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各市(州)要严格控制贷款贴息项目数量,平均每个县不超过2个。 4、贷款贴息项目、服务体系项目和以奖代补项目分别装订成册以一个文件一式五份一次性上报,不得补报。 5、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以及停产、倒闭、有隐瞒欺诈等行为的企业一律不得上报;上年度已安排项目原则上不再上报。 6、申报材料采取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同时上报。 第十六条 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计划。经审查、筛选后确定的项目,正式下达前在甘肃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政务网(www.sme-gs.gov.cn)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与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联合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计划及时划拨下级财政或资金使用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市(州)、县(市、区)财政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追回资金并上缴省财政,停止对项目单位以后的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财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州)财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底向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书面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项目的申报按《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农[2005]9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企业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农[2007]49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06]1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文本 3、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 4、甘肃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以奖代资金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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